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应由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公司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