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正常经营及可预见的重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对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现金分配。
(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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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四)项执行。
(七)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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