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4-02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宁乡县通程温泉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先生。 6.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139,879,500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法定股份总数的60.71%,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9,879,500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18,460,6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嘉华卓越(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致远(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华优势(天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子江、陈伯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1,418,900股,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879,5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李乐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ag真人官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