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由于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5年6月9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8.83元/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29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白燕 、刘定华 、姚禄仕 。 2015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