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201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1、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确保玻璃瓶的及时供应,保证玻璃瓶质量,预计全年将与关联方衡阳华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生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日常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7.41亿元的5.74%。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共向衡阳华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23,251,319.61元的玻璃瓶。 2、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同意2015年度公司分别向关联方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长沙云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产成品。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向关联方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2,906,075.77元。公司向关联方长沙云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产成品1,182,686.50元。 3、从2015年11月19日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共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味精金额为9,597,803.43元。(2015年11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参股该公司,持股1.76%)) 除此之外,2015年未再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人员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源和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严格控制担保事项,2015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前期未发生且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含上市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规避了担保风险。 三、2015年度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关联方也严格遵守了所签署的不占用公司资金、资源的相关承诺,2015年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任何占用公司资金、资源的情形,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与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