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10年12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公司上市后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