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6-04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与谐园路交汇处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493,198,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1,089,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493,198,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24%。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股东大会表决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 1.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杨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2)选举肖赛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3)选举杨子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4)选举刘永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5)选举彭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6)选举段维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1.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卫祥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2)选举王远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3)选举何进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新当选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为杨振先生、杨子江先生、肖赛平女士、刘永交先生、彭杰先生、段维嵬先生,独立董事为卫祥云先生、王远明先生、何进日先生(何进日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上9人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2.1选举王彦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2.2选举姜小娟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新当选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为王彦武女士、姜小娟女士,与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蒋小红女士一起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493,198,61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089,263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 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8、《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9)、《关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详见2016年9月3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黄靖珂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ag真人官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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